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朱影影 时间:2017-12-04 点击数: 责任编辑: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,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,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办学水平,依据河南省教育厅《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726)的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,通过凝练学科方向、优化学科梯队、构建学科平台、培育学科人才、促进科学研究、打造学科特色、使立项建设的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或方向达到国内较为先进的水平,具备申报硕士授予权的条件,促进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。

第三条 本办法中重点学科包括: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。省级重点学科通过三年的建设,争取成为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、硕士学位申报和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,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。院级重点学科通过三年建设期,争取培养一批学术骨干,其学科建设水平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。

第二章 建设任务

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,须按照省级重点学科任务书中的填报情况,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。

第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,须完成以下建设任务:

一、围绕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,承担并完成3项以上省级课题,10项以上厅级课题;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篇;出版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专著1-2部;获得省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-2项或厅级一等奖5项以上。

二、在学科点建设期间,学科学术梯队的学历、职称、年龄结构明显优化,引进或培养至少1-2名学术骨干。

三、建设周期内,组织过一次省级以上的本学科学术会议,或承办过区域性的本学科学术会议。

四、初步形成新的专业生长点,本学科开设的本科专业,其课程体系及主要课程教学内容得到有效优化,为申报相应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了一定的基础。

五、围绕主要研究方向的实验设备、图书资料等保障能力明显提高,原有实验室得到必要的设备更新,图书资料能基本保证学科科研学术交流的需要。

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

第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,由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按照《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726),从现有的院级重点学科中择优遴选申报。

第七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,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的有关规定,经各系申请、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遴选确定。

第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

一、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,学科地位重要,在学院学科体系中起支撑和骨干作用,具有比较鲜明的学科特色和较大的发展潜力,学科实力较强,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。

二、应有三届以上(含三届)本科毕业生,人才培养质量较高。近五年内出版过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教材,获得过教学成果奖。

三、拥有一支团结协作、学术思想活跃及学历、职称、年龄、结构比较合理的学术队伍。成员中至少有2名教授或3名副教授,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,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威信。

四、教学设施、科研实验设备、图书资料等方面条件较好,能为持续进行教学、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
五、科研工作基础较好,具有两个以上(含两个)明确的、相对稳定的、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。学术氛围浓厚,学术交流活跃,近五年内围绕研究方向,取得有一定数量、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,获得过一定数量的省(部)级以上奖励。

第九条 院级重点学科评选

一、院级重点学科原则上每三年申报评选一次。预申报学科点填写申报材料,报重点学科办公室,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、论证评议,经院学术委员会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后,由学院公布院级重点学科名单。

二、院级重点学科应在学院公布遴选结果后,填报《建设与实施任务书》和《经费使用计划》,进一步明确具体建设目标、任务,经系领导审核后,报重点学科办公室,学院审批后,由重点学科所在系负责正式组织建设。

第四章 管理模式

第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照《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726)的有关规定,实行省、学院、学科点三级管理,以学科点管理为主。院级重点学科的管理遵循动态管理、滚动发展的原则,实行学院、系、学科点三级管理模式。

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,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,科研处、教务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科研处,为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。领导小组对学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领导,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,决定经费投入、奖惩等事宜。

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实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。学科带头人应在所在系领导下,组织成员共同制定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,具体负责该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,按时完成计划,并做好重点学科的年度检查、评估、验收等准备工作。

第五章 经档案管理

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建立完备的科研业绩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制度,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。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:(1)科研人员档案,如学科建设的各类文件、任务书;(2)科研课题档案,如立项通知书、委托研究合同书等;(3)科研成果档案,如研究成果结项证书、奖励证书等;(4)学术会议档案,如会议通知、会议论文、会议纪要等;(5)科研经费档案,如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、学术资助登记册等;(6)工作报告档案,包括各类工作报告、学术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、学科点大事记等;(7)其他档案。

第六章 评估验收

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照《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726)的有关规定,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检查、评估或验收。同时,省级、院级重点学科需接受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。

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,各学科点年末提交《院级重点学科学年度总结报告》,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。重点学科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后,提交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考核。

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视具体情况,给予警告、减少拨款、停止拨款限期整顿、撤销重点学科资格等处理:(1)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。(2)支持重点学科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。(3)自首期经费到位开始,连续两年本学科未获得省级课题立项,或在学科点建设期间内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。(4)评估中有弄虚作假、谎报数据等现象。

第十七条 三年建设期满,院级重点学科经评估达到标准的,确定为“院重点学科”,授予“院级重点学科”匾牌和证书,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;评估成绩不合格的,进行整改和补建,一年后重新接受评估,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,撤销其院级重点学科资格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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